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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報送2015-2017年農機補貼產品歸檔信息(第一批)的通知
藏農廳發(fā)[2015]87號
各農機生產企業(yè):
根據《農業(yè)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15-2017年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和《農業(yè)部農機化司關于進一步明確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農機產〔2015〕19號)要求,現將申報我區(qū)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信息(第一批)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生產企業(yè)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產品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
(三)產品應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農機推廣鑒定證書。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應是2015年5月30日(含)以后;
(四)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獲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且在有效期內;
(五)產品不在2014年度國家產品質量監(jiān)督或市場質量監(jiān)督抽查不合格名單之列;
(六)企業(yè)或產品未被農業(yè)部或我區(qū)農機化主管部門取消農機購置補貼資格;
(七)產品應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yè)、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zhí)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二、申報品目范圍
申報范圍:鏵式犁、種子包衣機、拌種機(包括手動及電動、破損率≤0.05%)、種子精選機、割曬機、稻麥脫粒機、機動噴霧噴粉機(含背負式機動噴霧噴粉機、背負式機動噴霧機、背負式機動噴粉機)、卷簾機、剪毛機(只補貼成套設備)、牛奶分離機、畜禽養(yǎng)殖儀、磨面機、榨油機、拖拉機自卸拖車、農用運輸車(三輪功率≤25kW、四輪功率≤50kW)、農用挖掘機(斗容量≤0.4m3)、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功率≥22kW)、保溫被(寬度≥2000mm;厚度≥20mm;材質密度≥2.2kg/m2;保溫率≥70;雙向斷裂強度≥190N/m)。
上述18個品目之外的其余產品,由農業(yè)部統(tǒng)一歸檔,生產企業(yè)不再向我區(qū)報送。
三、申報內容及要求
(一)申報內容
1.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yè)承諾書(見附件1,加蓋公章);
2.西藏自治區(qū)2015-2017年農機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見附件2,按申報產品填報相應表,加蓋公章);
3.農業(yè)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復印件(部級或省級推廣鑒定機構出具,復印件,加蓋公章);
4.農業(yè)機械推廣鑒定報告及檢驗報告復印件(部級或省級推廣鑒定機構出具,復印件,加蓋公章);
5.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證書及附件(申報在國家實施強制管理范圍內農機產品時報送,提供的證書及附件須包含申報產品,復印件,加蓋公章);
6.產品執(zhí)行標準(采用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須提供正式的采標文件并附標準,采用企業(yè)標準的須提供經當地技術監(jiān)督部門備案的標準,復印件,加蓋公章);
7.使用說明書等(原件,加蓋公章);
8.相應證明材料(如《西藏自治區(qū)2015-2017年農機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中規(guī)定填寫的“分檔配置及參數”在推廣鑒定報告或檢驗報告中未包含時報送,原件)。
申報材料僅需一份,裝訂成冊后郵寄到自治區(qū)農牧廳農機處,西藏自治區(qū)2015-2017年農機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還須同時發(fā)送電子郵件至xznjgzbt@126.com。
(二)相關要求
1.各生產企業(yè)必須以部級或省級農機鑒定機構公布的有效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產品所屬品目、檢測結果等信息為重要依據,填報相應《西藏自治區(qū)2015-2017年農機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
2.《西藏自治區(qū)2015-2017年農機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中必填項須與產品的推廣鑒定證書、檢驗報告一致,如果推廣鑒定報告或檢驗報告中無相應參數,可以原鑒定機構根據原鑒定過程中的技術材料出具的相應參數證明材料為準,并將證明材料于報送截止日期前送至自治區(qū)農牧廳農機處。
四、報送時限
本次補貼產品歸檔信息報送工作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截止,逾期暫不受理。歸檔結果將在西藏農牧信息網農機購置補貼欄目(http://220.182.3.54/sites/MainSite/List_2_2152.html)中公示。
五、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單位:西藏自治區(qū)農牧廳農機處。
通訊地址:拉薩市林聚路29號,郵編850000。
聯(lián)系人:徐超、蘇春華。
聯(lián)系電話及傳真:0891-6364427。
附件:1.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yè)承諾書(格式)。2.西藏自治區(qū)2015-2017年農機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
西藏自治區(qū)農牧廳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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