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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關于申請農機推廣鑒定自帶動力產品的配套發(fā)動機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文件的通知
魯農機鑒定函字[2017]18號
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yè):
根據(jù)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6133-2010《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fā)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與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農業(yè)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yè)部公告第2331號)以及相關產品推廣鑒定大綱等規(guī)定要求,對于申請農機推廣鑒定自帶動力產品的配套發(fā)動機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如下:《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國家環(huán)保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發(fā)動機排放的型式核準證書或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即汽油機的中國第二階段排放“型式核準證書”或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柴油機的中國第三階段排放“型式核準證書”或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特此通知。
山東省農業(yè)機械試驗鑒定站
2017年6月27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ami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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